哈佛大学一案的关键点在于,该校涉嫌歧视亚裔申请者是否违反了《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六条,而北卡罗来纳大学一案的关注点则是,该校不愿采用“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这两所学校,都否认存在违法行为。
福克斯新闻网称,“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以及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案件,可能会在7月4日之前做出判决。这两起案件中的任何一起,都可能推翻2003年的先例案——格鲁特诉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在该先例案中,法院最终裁定,只要是在狭义上为进一步促进在多样化学生群体中获得教育福利的迫切利益,将种族作为录取因素并不违宪。